捐地抵稅 擬改成本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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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共有房屋、土地
2. 有房屋權狀無土地權狀、 有土地權狀無房屋權狀
3. 土地有產權無使用權〈被佔用〉
4. 土地在使用卻無土地所有權
5. 公同共有不動產
6. 有375租約的土地
7. 祭祀公業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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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捐 地抵稅」曾是富人、財團最愛的節稅手法。富人低價收購畸零地、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土地後,再捐贈給政府,就可以較高的公告現值來抵稅,使政府稅收因 此減少。為了約束富人捐地抵稅行為,財政部在2003年頒布解釋令,限制捐地抵稅最多只能抵土地公告現值16%,使得捐地抵稅行為大為減少。
不 過,在2012年大法官作出解釋令,宣告財政部規定實物捐贈抵稅比率,因無法律授權而違憲。例如捐地避稅案件,民眾未能提出購地成本時,財政部統一以土地 公告現值的16%計算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的規定,因違反憲法的租稅法律主義,財政部應修改稅法,或以稅法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來規範。
財政 部決定修法,捐地抵稅必須以實際買入成本、或由財政部視市場交易情形認定。財政部官員解釋說,依據遺贈稅法,納稅人捐贈給政府、學校或公益團體的捐贈總額 可全數列舉扣除額,因此包括公設地、未上市櫃股票等都成為有錢人的節稅管道;曾有案例為購買成本是48萬元,卻以土地價值300萬元來計算抵稅額,因此修 所得稅法,捐地抵稅應依實際取得土地價格來抵所得稅。
捐地抵稅解釋令是在新閣揆林全過去擔任財政部長時期所頒布,官員預估此案相對其他稅制改革的較容易過關。而修法方向回歸以實際買入成本認定,捐贈人若無法檢附取得證明,國稅局可不同意抵稅。
外界認為,如此修法方向可解決捐地者藉捐地而超額節稅歪風,但此制度仍可能存在道德風險,建議財政部應結合實價登錄制度,避免不實申報抵稅成本之風險。